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教学站、点)报到、交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批准,在开学两周内补办入学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生证,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新生按入学年份定称年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教学站、点)按学年缴纳学费、教材费(新生报到时预缴一次)等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后才能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各教学点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将本站(点)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新生)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情况(老生)必须按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底。每年5月由继续教育学院召开招生、教学、财务、学管部门联席会,处理未能注册的学生,并按要求适时申请变更学籍管理信息。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六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七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班组评议、学院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

第九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持医院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参加下一学期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成绩册。办理了缓考手续但未参加缓考课程考试的,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学生有2次补考机会。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课程需全部合格后方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2.缺课时数每年累计达到该5门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的成绩由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升级、留级、休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累计补考超过5门课程(含5门)或经补考后仍累计有3门课程(含3门)不及格者;

2.按规定学制修业年限结束后,仍有不及格者。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2次,累计不得超过2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1次。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一学期内有3门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所开总课程数;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本科连续留、降级及第三次留、降级者;专科第二次留、降级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

(四)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年者;

(六)本人要求退学者;

(七)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八)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毕业鉴定由院内或教学站、点组织进行,要实事求是的评价每个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纪律、工作等诸方面的情况。各教学点须于学生毕业前一学期(高起专学生为毕业前一年10月份)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领取《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并认真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召开招生、教学、财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毕业生毕业资格会签会,认真审核毕业生的资格,将最终结果报教育厅,办理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一律不再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8月13日